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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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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嚴禁志工於任何時間推銷金融商品、直銷產品、醫療用品、健檢、保險及其所服務的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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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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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加入本會志工若是屬於爭議性,對社會是負面形象者;既使是知名公眾人物,本會可道德勸說拒絕其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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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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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不支持、不贊成、不認同志工之間有財務借貸或金錢往來,以避免引起不必要困擾,因而影響會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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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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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與志工間促進情誼之良性互動,或舉辦正面有意義的活動,本會肯定、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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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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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與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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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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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訪視弱勢個人或家庭時,應先閱讀社工轉介單及開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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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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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雖未受專業訓練,但帶著一顆愛心,用最自然心態面對個案,儘量將愛心形之於言語,多講些鼓勵的話,紓解案家痛苦情緒,讓陽光走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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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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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家並未符合本會救助章程,或案家有額外的要求,應婉轉告知案家,請其尋求轉介單位社工協助處理,切勿用言語或行動傷害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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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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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於訪視案家時,對罹病案家應勸導尋求正常醫療管道,禁止介紹偏方、另類療法或任何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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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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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於訪視案家時,對命運乖舛家庭,應鼓勵重新站起來,禁止推薦怪力亂神,如乩童、靈媒、通靈、算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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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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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勿將手機號碼或家中電話留給案家,以避免有些案家的糾纏,造成不必要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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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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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服務或協助弱勢個人或家庭時,應在周日行善體驗營活動時間內。若於其他時間志工想與案家進一步接觸,應知會會所,並將協助具體內容回報,以避免社會資源不當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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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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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協助弱勢個人或家庭時,對其隱私應負保護責任,禁止洩漏個案資料,私自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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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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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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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理行善體驗營活動,單純以扶助弱勢為主,提供行善平台供志工參與,不涉入任何宗教信仰、政治活動及商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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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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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行善方式採行善體驗營(直接關懷)為之,1.每4-5位志工編成一組,直接訪視待援助個人或家庭,給予精神慰藉、加油打氣、傾聽心聲及提出改善建議,並依現場實際狀況由每位志工隨自己意願提供經濟協助,將愛心與善款直接送達案家。2.每次訪視個案都可能是不同的志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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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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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免費殮葬服務及致贈營養品之善款來源,係由每週日自發性集合的志工們自掏腰包共同集資,其他時間沒有收受,所以沒有捐款帳號,若善款夠用即停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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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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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殮葬在民間習俗上會有忌諱,因此想要當志工需經兩年以上週日訪貧經驗且對會所有一定程度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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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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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志工參加訪貧、殮葬、營養品、弱勢助學金及賑災等之自掏腰包款項,皆百分百用於案家,沒有任何一塊錢是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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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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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案家知道協助他們的慈善團體名稱-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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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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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應知遵守本守則的規定是志工的義務,尤其是本會禁止、不贊成的各項事宜,若有違犯,志工應自行負責其後果;一旦涉及違法情事,志工亦應自行面對所衍生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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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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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屬志工,若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或損害其他志工利益者(如故意借貸不還、用詐術騙財),得經本會志工幹部會議通過後予以除名。
倘志工借貸但尚未清償者,不宜參加本會行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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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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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工無論參予本會任何行善活動,均可開立節稅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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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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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善守則列舉條文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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